公共财政之源是创造财富的民众。公共财政的使用却很少让民众说了算。经常是领导的一句话,一个决断,就让公共财政千金散尽。这些年来,一种名为公祭的风气悄然兴起,极尽排场,揽尽奢华的鳌头,广大民众是看在心里、痛在心上,却无可奈何。
又是一年清明到,一些地方公祭活动又开始粉墨登场。民间的怨声载道,仍然于事无补。这种状况其实由来已久,类似的事件其实不止一件。两会期间, 108名政协委员签名反对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山东某市市长不就“掷地有声”——标志城肯定要建吗?这位市长为何能说此硬话,不就是他有着足够的权力支配公共财政吗?让人气愤的是这样的事件仍然在接二连三地发生着。为此,笔者疾呼“让公共财政的使用真正还权于民。”
其实,根据宪法以及各级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凡是重大的事项,都应该交由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表决。按说,有法律规定了,民众的监督应当不难。但让人尴尬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重大事项”,因此,对于公祭、文化城之类的活动、项目,就有人钻了其空子,让官员的批示、决定就代表了民众的意志,一些看似政绩卓著的活动、项目就堂而皇之地走进了现实,而其背后民众“血汗钱”就如滚滚东逝的长江水——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在此建议,应当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何为重大事项,对于一些地方动辙千万上亿元的公共财政支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广泛讨论和充分论证之后纳入民主决策程序——让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对一些劳民伤财、为政绩而做的活动、项目,应由民众给予否决。对一些无视民意的官员,及时罢免、撤换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确实便民、惠民、富民的活动、项目,则要善于发动民众力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公共财政使用权还给民众,要求官员心中要有民众,把一切为了民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作为公共财政关注的重点。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掌握着权力的官员转变决策方式,也需要民众发挥好监督、参与公共财政管理的作用。(吴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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