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在什么时代,什么社会,对于官员贪腐,民众都是深恶痛绝的。不过,日前河南一条跟反腐肃贪有关的新闻,却引来了不少的口水。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会议上,有关负责人表示省检察院将推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11月4日《法制日报》)
查贪腐也要搞“末位淘汰”,这样的消息确实引人讶异。河南省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此前河南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大要案率偏低。搞反贪“末位淘汰”是为了提高反腐质量。这样的解释,未必能让人心里踏实。因为,反腐工作毕竟有其特殊性,有其自身规律。这不同于各省市的GDP竞赛,不能说我们今年查处贪污、渎职案件1000件,明年就要查处2000件,今年大要案共计50起,明年就必须达到100起。
这虽是个假设,但我们也能一眼看出这样的“反腐指标”是荒唐的,更是恐怖的。因为这些不只是孤零零的数字,而是直接标注着当地的公权力运作现状。何况,各地官员贪腐程度迥异,岂能一刀切地进行这种查办大要案率的攀比?比如我们假设某地的大部分官员确都是勤政爱民,清廉从政之人,贪腐案件少之又少,大要案更是几乎绝迹,这本应是当地民众之福。百姓们应该额手称庆,但是若套用上述的“反贪末位淘汰”的公式,你会得出一个荒诞绝伦的结果——因为查办职务犯罪数量垫底,该地的反贪、反渎局长被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就要被调岗。
这真是莫大的讽刺。国家设立反贪局、反渎局的终极目的,当然是把贪腐行为降到最低,直至完全消失。这虽是一种理想境况下的完美假设,但若反贪局、反渎局以攀比查办的大要案率为荣,那这将是一种悲剧,当地民众权益受损之状,可想而知。
所以,制定这种“计件反腐”“末位淘汰”制度,只可能导致某些反贪人士为了漂亮的政绩单,坐等小贪长成大贪,大贪长成巨贪,而不顾民生疾苦,无视在这一过程中,共同利益的流失和对民心民意的伤害。最后即便有一个养眼的大要案查办率,也难以修复这种公信力,这个数字在民间视野里,反而会成为一个极其扎眼的耻辱标记。
当然,我们不是否定整肃贪官的竞赛,在贪腐横行的特殊语境下,加大对贪腐的打击力度,确实能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搞末位淘汰这种标新立异的举动,而是要将反贪反腐的精神彻底贯穿于所有执法细节,只有让每一个小贪都能被灭于伸手之处,才能真正营造出一个廉政清明的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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