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江苏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而具体地罗列了近20种应试教育违规行为,尽管其中所列的应试教育违规办学行为大部分是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比如给地区、部门、学校、个人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县(市、区)、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在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设立重点学校、分快慢班等,但也有本地区比较突出的违规行为,比如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接受学生插班复读等。特别是接受学生插班复读现象,在江苏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江苏把这一现象列入违规行为,很显然是下了很大的决心,表明江苏并不是单纯为了追求所谓的高考升学率,而是真正把素质教育放在首位,这在把高考升学率作为衡量一所学校办学水平高低唯一标准的当下,已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江苏治理应试教育违规办学行为,不仅仅敢于针对本身的“短处”,而且在处罚规定上也硬招迭出,比如,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不论是学校或个人3年内都不得评优评奖,并撤消已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我以为,这一处罚之重之严厉十分罕见,因为这预示着被处罚的对象在3年内的绩效考核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其经济损失必将十分惨重。就凭这一点,我想就不会有人敢拿自己的直接利益作赌注,去以身试“法”。与此同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不仅将其列为重点督察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督促整改,而且由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职务。
不过,尽管江苏出台的新规定已然比较全面,处罚也极其严厉,但美中不足,那就是没有把中小学收取择校费作为应试教育违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当然,这也恰好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目前的应试教育之所以有人舍不得将其叫停,实在是因为其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因此,我希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能够从人民大众的利益出发,尽快出台一个全国性的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意见,并把收取择校费作为违规行为之首,规定不论何种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择校费,一旦发现即撤销校长职务,坚决刹住收取择校费这股歪风,让学校从利益纠结中彻底脱身,还教育教书育人的本来面目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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