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进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四审程序。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拟将小区的公共收益交由第三方进行监管。借鉴“村财镇管”的管理模式,采用会计委托代理制,即由业委会设立公共收益账户,由街道办(镇政府)委托会计进行账务管理,通过第三方监管,保障经营收益规范管理和使用。(海峡导报)
按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用空间都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收益自然也应归业主所有。但现实是业主对这些设施的管理使用并没有什么发言权。小区道路两旁的广告灯箱、电梯内的镜框广告、架空层租金以及地面停车位的收入,基本都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这些本该属于业主的收益,很少有物业公司肯公示,更别说返还给业主了。
能大概说明一下收入情况,然后以小区物业管理支出的名义报帐的物业公司就算不错的了。但小区的物业管理开支本来应该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中支出,物业公司将停车费、户外广告费等小区公共收益以补充物业服务费不足的名义占为已有的做法并不妥当,等于变相侵吞了本应属于业主的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的公共收益之所以会被物业公司侵吞,除了部分业主维权不积极、监管部门不作为外,关键是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业委会的独立法人地位也没有确认,在很多地方连银行帐户都开不了,只能把小区公共收益交由物业公司管理。这就让物业公司钻了空子,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把小区公共收益占为已有。通过第三方监管,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无疑有效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此发生纠纷。
当然,第三方监管只是第一步。公开小区公共收益情况;按照合理比例分配小区公共收益(包括给物业公司合理的经营管理提成和外聘会计的工资);对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物业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都是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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